龔靜儀 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
日前,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及該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從而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相關的法律框架早已在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中清楚訂明,絕無半點含糊。上述充公機制之目的,旨在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藉切斷亂港分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之方式,去徹底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事實上,不管在任何罪行下,任何被告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犯罪得來的利益會因應案中的實際情況被法庭依法下令物歸原主或被充公。至於犯案的工具,除非被告有特別理由說服法庭對其予以歸還,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將之充公都是適當的。因此,香港國安法及《實施細則》中的充公機制,對於處理罪犯從犯案中使用的工具及所得之利益,在原則性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在實際操作上,向法庭提出充公令之申請,可有效打擊罪行及保護公眾利益,做法公平且合理。
較早前,高院原訟庭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一針見血地直指黎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斥其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案情顯示,黎更多次親自進行勾結外國勢力之違法勾當,包括乞求外國勢力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最終,黎智英被判處入獄20年。縱觀黎在案中的劣行,特區政府今次申請充公其在有關罪行之相關財產,絕對合情、合理、合法,是依法而行、有理有據。
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做法一向被不同國家或地區廣泛採納。比如與香港同屬普通法體系的英國,去年8月英國皇家檢控署判處曾沒收服裝製造商Arif Patel價值逾9000萬英鎊(約合9.38億港元)財產,理由是其犯罪組織導致多家不同公司分別損失了數百萬英鎊。再如,《美國法典》授權美國政府沒收任何涉及洗錢、違反制裁或特定非法活動的財產。自俄烏戰爭爆發以來,美國便肆意沒收俄羅斯寡頭資產:2022年4月,西班牙政府在美國敦促下沒收了屬於俄寡頭維克塞伯格的一艘價值逾9900萬美元的超級豪華遊艇;在同一時段,斐濟警方同樣基於美國政府敦促,扣押了俄寡頭克里莫夫所持有的超級豪華遊艇阿瑪迪亞號。
總括而言,將犯罪得來的資產充公符合國際慣例。任何對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申請充公黎智英相關財產的指控,都是別有用心者為求達到政治目的之無理攻擊,是不折不扣的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