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律協創會副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黃國恩
近日有外媒聲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立法賦予行政長官「將任何刑事案件列為國安案件」的權力,具有追溯力並可能導致被告失去選擇律師的自由,進一步「打擊香港的自由民主及外部投資」。此等說法完全忽略了香港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也故意曲解了基本法與香港國安法的制度設計,是典型美西方媒體的惡意抹黑行為,破壞香港的法治聲譽。
普通法制度一向尊重行政機關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專業判斷。行政機關負責國安評估與應對風險,司法機關則負責獨立審判,各司其職,被告是否有罪仍然由法院依法裁決。這種分工避免了權力重疊,國家安全與司法獨立並沒有相互矛盾。
香港國安法第3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43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區負責。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制」,而行政長官正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乃依法履行憲制責任的嚴謹行為,並非外媒所謂的「擴權」。附屬法例既沒有追溯能力,亦沒有訂立新的罪行,更沒有改變現行罪行的罰則。
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僅限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並非將所有刑事案件一概納入。外媒所謂「任何刑事案件」的說法,實屬誤導。
關於律師選擇權的保障,基本法第35條保障居民「有獲得法律援助及聘用律師的權利」。即使在國安案件中,被告仍享有選擇律師的權利,只是律師需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的資格要求,以確保不損害國家安全。這並非剝奪權利,而是保障審判的公正與安全。基本法亦保障本港司法獨立不受影響。行政長官的證明書制度並沒有削弱投資環境,反而透過明確的法律規定與框架,為外部投資者提供更穩定的法治保障。
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做法既合法合憲,又符合普通法尊重行政機關判斷的原則。它是香港國安法律體系下的一項嚴謹安排,並不存在所謂「行政權凌駕司法權」,更不會剝奪被告的基本權利。外媒所謂「打擊自由民主及投資」的論調,缺乏法律依據,屬於政治化的抹黑炒作。
總括而言,行政機關負責國家安全風險評估與應對,司法機關負責獨立審判。兩者各司其職,正是香港「一國兩制」下法治精神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