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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堂】靈活與監察並重 締造北都穩健法治框架

【議事堂】靈活與監察並重 締造北都穩健法治框架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6-08-27 09:13:30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立法會議員 陳紹雄

立法會《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委員會正審議《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作為加快北都建設的重要一步,《條例草案》旨在為申請改變土地用途、收地賠償,以至建築工程審批等方面「拆牆鬆綁」。社會對於如何定義北都範圍,以及具體土地規劃界線如何界定有不少關注。法案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就涉及界線的實務操作事宜與政府深入探討。

釐清界線 把關要嚴

例如,當一個發展項目的範圍同時橫跨北都與非北都土地時,《條例草案》的簡化程序是否適用於整個項目?又例如,若日後政府調整北都範圍,會否出現某幅土地在提出申請時本不屬於北都,但在審批過程中因邊界調整而被「劃入」北都範圍的複雜情況?

對於上述土地「騎牆」的情況,政府表示不建議引入機制處理,避免造成不清晰。就北都範圍的定義,政府表示即使日後修訂界線,圖則在修訂一刻起便以新圖為準,城規會只需根據當時有效的圖則作決定,不會出現「時差」問題。政府的回應在技術層面上消除了前線執行的模糊地帶,但更重要的是討論背後,指向社會對《條例草案》「確定性」與「可預測性」的關注。無論是市民還是投資者,都渴望一個清晰穩定的法治環境。要讓各界對北都發展抱持足夠信心,關鍵在於釐清這條法定界線到底如何劃定,以及日後若有修訂,背後設有怎樣的法定把關機制。

《條例草案》對北部都會區範圍的定義,主要體現於第3條及第4條這兩項核心條文。《條例草案》第3條作為起始定義,確立了以《條例草案》附表1所描述的具體地理範圍作為北都的法定邊界,並訂明局長須在指明的網站上發布該圖則等法定要求,確保公眾知情權與法律的嚴謹度。

值得留意的是,政府在制定附表1的圖則時已仔細審視會被納入的土地範圍。目前不被計入北都範圍的土地,主要屬於邊陲或陡峭山邊等自然地形。這類土地本身開發難度較高,不將其硬性納入,可以看到政府在規劃時兼顧發展效益與環境保育的務實態度,並非隨意劃線。

立法會與公眾監察

為了應對日後發展的動態需求,《條例草案》第4條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因應訂明的情況發生,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

其一,是根據《區議會條例》(第547章)宣布修訂北區或元朗區的地域範圍。其二,是在某《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圖則是為某範圍而擬備,而該範圍的任何部分位處北區或元朗區之內的情況下,該圖則根據第131章予以展示、核准或修訂。

從上述兩項訂明情況可見,《條例草案》並非賦予行政機關無邊界的裁量權,日後任何對北都範圍的修訂都是建立在既有且嚴謹的法定程序之上。若透過《區議會條例》修改北區或元朗區的行政區域邊界,必須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詳細諮詢地區意見並經過法定程序作出修訂。

另一方面,透過《城市規劃條例》進行圖則修改,城市規劃委員會亦需要進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包括公眾展示、接收申述、舉辦聆訊等公眾參與過程。換言之,日後任何涉及北都邊界的變動,早已置於公眾的審視之下。再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條例草案》第4條作出的憲報公告,法律性質屬附屬法例。按規定,該附屬法例須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始終具有監督與把關角色。

然而,法例的制定不僅要解決眼下的法律疑慮,亦需具備前瞻性。《條例草案》訂明的兩個情況能否涵蓋未來產業變革的土地發展需求?

倘若未來出現既不涉及區議會界線修訂、而《第131章》圖則修訂程序又未能配合發展進度的情況,政府會否只有修訂主體法例一途?須知修訂主體法例動輒耗時數月甚至更久。對於生命健康科技等新興戰略產業而言,企業落戶的規劃往往「以月計算」,若然要再走傳統的修例程序,極可能讓香港在招商引資中痛失先機。

為避免這種困境,當局不妨探討是否有空間在草案中引入更具彈性的賦權條文,應對特例項目的劃界需求。但前提是必須明確無論引入任何靈活機制,均不能繞過立法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角色。透過務實的法理交流與前瞻思考,行政立法雙方完全能夠在維護議會監察職能的同時,為香港締造一個既高效又嚴謹的北部都會區法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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