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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為「求職類詐騙」引流 10人被刑拘

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為「求職類詐騙」引流 10人被刑拘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6-08-29 09:55:57 來源:央視新聞

 公安網安部門持續推進「淨網—2026」專項行動,深挖網上虛假招聘信息犯罪線索。近日,山東煙台公安網安部門偵破一個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發布虛假招聘信息,為「求職類詐騙」引流的犯罪窩點,依法刑事拘留10人。

 經查,犯罪嫌疑人李某飛、吳某利用其為某人力資源中介公司負責人職務便利,指使員工通過智聯招聘、BOSS直聘、抖音、58同城、小紅書等互聯網平台發布虛假崗位招聘信息,謊稱可在國家電網、部隊文職、三甲醫院等單位安排工作,騙取社會經驗較少、求職意願強烈的應屆高校畢業生信任,將受騙人員引至線下,交由詐騙團夥與其簽訂所謂的「就業合同」,分批次收取高額就業介紹費用進行詐騙。目前,已發現有106人被騙,涉案金額達一千餘萬元。

 目前,涉案人李某飛、吳某等10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

 (二)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

 (三)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

 (四)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有關信息一百條以上的;

 2.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發送有關信息的;

 3.向群組成員數累計達到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發送有關信息的;

 4.利用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三萬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有關信息的;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網警提示

 1.正規渠道找工作。優先選擇官方人才市場、正規招聘平台、企業官方官網、公眾號,不相信朋友圈、陌生群聊、私下陌生人推送的不明崗位。

 2.堅守「三不原則」。不交錢:入職前任何費用一律拒絕;不轉賬:不向陌生賬戶、私人轉賬;不透露:絕不隨意提供銀行卡密碼、短訊驗證碼、進行陌生App人臉識別。

 3.核實企業真偽。通過企查查、天眼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求職企業資質,拒絕地址模糊、無固定辦公地點、不敢實地面試的公司。

 4.謹慎簽訂合同。入職務必簽訂正規勞動合同,看清條款,拒絕空白合同、不合理霸王條款,保留聊天記錄、招聘信息、面試憑證。

 5.遠離陌生App、連結。陌生人發來的求職連結、非正規App一律不點、不下載,謹防木馬病毒盜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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