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於10月2日至8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銳破行動」、「促進行動」、聯同香港警務處及勞工處執行的「權能者行動」、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撒哈拉行動」、「風沙行動」、「冠軍行動」以及聯同香港海關、香港警務處、食物環境衞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執行的聯合行動。
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裝修單位及美容院等,共拘捕17名懷疑非法勞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1名逾期逗留人士。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共15男2女,年齡介乎22至58歲,當中5男1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名男子,年齡分別為48及64歲。此外,被捕的逾期逗留人士為一名49歲男子。
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頂圖:入境處在行動中檢取的證物。入境處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