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2月26日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在境外金融市場高效融資。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統一本外幣資金管理政策、便利企業在境內使用募集資金和管理匯率風險、簡化管理程序、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等四方面內容。
具體看,通知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應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在境內可自主選擇匯率風險管理途徑;支持以銀行為主為企業直接辦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登記,適當放寬發行上市、增發、減持等登記時限要求;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通知還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將募集資金留存境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