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貢區議員、「治港新政」成員 黃遠康
美西方政客攻擊抹黑的手法可謂層出不窮。一方面他們以法治國家自居,另一方面又對其他國家或地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口誅筆伐。近日針對有反中亂港分子發起所謂「香港議會」非法選舉一事,香港警方依法通緝19名組織及參與者。對此,英國外交大臣與內務大臣發表所謂「聲明」表達「關切」,惡意詆毀香港國安法,突顯英方「說一套做一套」的低質作風。
猶記得十多年前,曾供職於美國中情局的斯諾登因爆料美政府發動全球監控計劃,而一度留居香港以保人身安全。當時,美方一邊在國際輿論上塑造斯諾登「叛徒」「洩密者」的形象,一邊透過外交及法律手段不斷向特區政府施壓,要求協助拘捕及移交斯諾登到美國受審。英方若認為任何政府都不應針對境外人士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那麼當年為何沒對美方的做法加以抨擊,反而對特區政府死纏不放?
不僅如此,英國本國的國安條例「辣度」也遠比香港國安法更高。近日,一位名為菲利普斯的英國民眾就因迷上詹姆斯·邦德電影,單純渴望扮演間諜而密謀出售國家機密,後被當局逮捕和檢控,並可能面臨終身監禁的最高刑罰。相較之下,「香港議會」的性質更加危險——建立海外的政治基地,企圖顛覆政權。香港警方懸紅通緝涉危害國安的人士,乃合情合理之舉。而香港國安法的條文中,除了極少數特殊事件外,監禁刑期比英國為短。從這個角度看,真正應該受到質疑的,不是特區政府,而是英方自己。
2023年,英國通過了新修訂《公共秩序法》,進一步打擊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及收緊多項公民權利,包括任何人無論在本土或境外從事行為企圖或導致對任何「資產」造成損害,或作出有「干預成效」的「被禁止行為」,而該損害「對英國國家安全或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外國條件」,則該人可能觸犯「破壞罪」或「外國干預罪」,條例的覆蓋範圍及刑罰處分都更勝香港國安法。同時,英國政府亦給予警方更大權力,包括有權叫停一切仍未開展但可能危害社會安寧的示威行動等等,大大削弱公民遊行集會的權利。如此說,誰才是真正破壞法治、人權和自由的「黑手」?顯而易見。
正如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令法治不斷完善,社會日益穩定,經濟持續向好,為香港的長治久安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筆者敦促美西方勢力停止「雙標」行徑及「以港遏華」的險惡用心,理性務實地看待香港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