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於2026年3月13日刊發《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諮詢文件,諮詢期於2026年5月8日結束,建議獲回應人士廣泛支持,所有建議稍加修改及釐清後均獲採納。今天(24日)港交所發布共134頁的《諮詢總結》,修訂後的《上市規則》隨即生效。稍後港交所會就進一步提升上市機制競爭力進行第二階段諮詢。
《諮詢總結》採納的建議眾多,包括容許可用保密形式遞交上市申請,並且優化退回機制,在退回上市申請時,除公開保薦人名稱,亦會公開所有參與準備申請材料的專業機構名稱及角色,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其他上市規則修訂包括對不同投票權發行人的財務資格規定,市值門檻由400億元,降低至最少200億元,或最少60億元同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最少達6億元;如果上市時市值最少達400億元,不同投票權比率上限可提高至20比1;如果上市時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最少達40億元,不同投票權持股比例可放寬至最少5%。
於海外上市的發行人方面,第二上市資格規定的不同投票權降低財務資格門檻,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同股同權測試(B)的市值門檻由100億元降至60億元。轉為主要上市簡化發行人從第二上市轉為主要上市的指引,並就發行人一般須採取的合規行動提供更多指引。並繼續研究回應人士建議的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上市的措施,並在必要時展開公眾諮詢。
首次上市規定及上市安排上,擁有權和控制權延續性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訂明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擁有權在有關期間出現變動,但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上市規則亦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對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途徑;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範圍,以涵蓋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即使它們未有按照第18A或18C章申請上市。
此次諮詢,港交所一共收到來自市場各界的73份回應意見,分別來自4大會計師事務所;3家企業融資公司/銀行;3家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21家律師事務所;18家專業團體/業界組織;4家上市公司及17位個人。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香港上市機制靈活性和多樣性的重要一步,確保我們的上市機制與時俱進,能夠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在維持高水準的企業管治和投資者保障的前提下,我們希望通過拓寬公司上市渠道,吸引更多類型的優質公司來香港上市,為投資者創造更多機遇,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首選上市地的地位。我們感謝所有對此次改革提供支持和寶貴意見的人士。我們將繼續致力於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的競爭力,未來幾個月內將會就進一步改革徵求市場意見。」
《諮詢總結》列出的各項改革為港交所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的第一階段劃上句號。港交所將繼續檢討上市機制,未來將會就其他改革範疇發布諮詢文件,適時展開諮詢。《諮詢總結》及回應人士的意見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查閲。(記者 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