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 龔靜儀
近日,英國外交大臣及內務大臣就香港通緝令發出聯合聲明,當中內容涉及以歪理去抹黑香港國安法:「香港警務處對居住在英國的個人發出進一步的逮捕令和懸賞是跨國鎮壓的另一個例子。它鼓勵在英國領土上魯莽行事,並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
「聲明」竟將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緝捕潛逃境外危害國安分子抹黑為「跨國鎮壓」、在英國領土上「魯莽行事」。縱觀整個聲明內容,正是不折不扣地包庇涉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的罪犯。特區政府執法部門在整件事上,由始至終都是依法而行;如此一來,又豈有損害香港國際聲譽之理?西方政客上述發聲之目的純為政治操作。
究「香港議會」之行徑,正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其目標包括推動「自決」、制定所謂的「香港憲法」,以非法手段去企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者特區政權機關等,及因而在此基礎上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香港警方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通緝有關人士,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合憲。
英方「聲明」宣稱英國強烈反對香港國安法,其所持的所謂論據是香港國安法侵蝕了香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事實上,香港有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保障居民權利和自由,例如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各種權利和自由,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進一步細化和落實了基本法中關於人權和自由的規定。在充分的法律保障下,再加上中央及特區政府由始至終堅持依法治港,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個人權利和自由均並非絕對,且不可凌駕於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而這也是國際社會認可的標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自1976年開始生效即在香港實施,並自此一直適用於香港。至1991年,香港制定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納入本地法律,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就人權保障的狀況,特區政府所採納的標準的確是與國際認可的標準一致。
英國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最少有14部,但卻持着雙重標準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指手畫腳,全然漠視特區訂立相關法律的憲制責任和實際需要。英國「只許自己放火,不許他人點燈」,足證其政治上腦,凡事只以自己的利益為依歸。事實上,危害國家安全是極嚴重的罪行,任何國家和地區都決不會對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
根據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關係,每個國家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故中央出手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百分百符合國際法的。而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罪行文訂有適當的域外效力,也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且屬必要和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