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發布」微信公眾號4月17日消息,為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工作,監督和保障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中國證監會在總結監管執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券期貨行政處罰案件的違法所得是重要的違法事實,直接關係違法行為的立案、量罰和涉刑移送,對行政相對人權益影響重大。長期以來,中國證監會形成了相應的執法慣例,但尚未制定統一的違法所得認定規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將違法所得定義為「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多處條款涉及「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但未明確相關計算規則。因此,制定《辦法》有助於明確和公開監管執法標準,提升證券期貨監管執法依法行政水平。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違法所得的定義。明確違法所得是指通過證券期貨違法行為所獲利益或者避免的損失。二是將違法類型區分為交易類違法行為和非交易類違法行為。前者原則上以「交易獲利(避損)」作為違法所得,同時扣除與交易直接相關的成本和稅費。後者原則上以「違法行為收入」作為違法所得。三是明確多個獨立違法行為之間違法所得獨立計算,彼此不得盈虧相抵。四是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規轉讓證券等常見案件的計算方法予以明確。五是對被調查時尚未賣出證券如何計算違法所得進行規定。
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中國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