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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灰色時代的終結——證監會嚴厲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活動

一個灰色時代的終結——證監會嚴厲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活動

責任編輯:羅柳斌 2026-05-27 10:01:57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5月22日收市後,中國證監會對老虎證券(Tiger Brokers NZ)、富途證券國際(香港)、長橋證券(香港)三家機構的境內外相關主體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富途控股5月22日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的調查通知及行政罰款預通知函,擬沒收非法收益並處以罰款,合計約18.5億元人民幣;此外,擬對公司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李華處以個人罰款125萬元。老虎證券同日公告稱,公司部分子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的通知,擬對老虎證券處以總計約3.081億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並沒收約1.031億元人民幣的違法所得;公司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實際控制人巫天華亦收到警告,並被處以125萬元人民幣罰款。

 同日,中國證監會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網信辦、外匯局等八部門,發布了《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實施方案》,要求通過兩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締境外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下稱「境外機構」)的非法跨境經營活動,實現「堅決取締非法、穩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標。方案明確了三個層面的整治框架:第一,整治對象覆蓋非法跨境經營證券期貨基金業務的境外機構、協助其非法經營的境內關聯或合作主體、招攬境內投資者的非法中介,以及違法違規發布相關信息的互聯網平台和網絡自媒體;境外機構違反外匯管理、反洗錢、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一併納入整治範圍。第二,取締措施包括禁止境外機構在境內開展營銷招攬、提供開戶、處理交易指令、資金劃轉等交易服務,同時禁止境內主體為其提供協助及網站、交易軟件開發運營、客戶服務等配套支持。第三,存量清理安排為設置兩年集中整治期,期內禁止境外機構為存量投資者在境內非法提供買入交易、轉入資金等服務,僅允許單向賣出並轉出資金;整治期滿後,境外機構須全面關停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徹底停止為存量投資者提供境內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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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22年12月30日,證監會已明確將非法跨境證券經營活動定性為非法,但彼時僅為單一部門執法,以「遏制增量、禁止新開戶」為主要手段。這一模式能夠擋住新客戶進場,卻無力阻止存量賬戶繼續交易,更難以觸及為其引流的網絡自媒體、提供開戶通道的互聯網平台,以及辦理購匯劃轉的境內銀行。如果說個案處罰是「點」上的震懾,整治方案便是「面」上的制度收口。兩份文件同日落地並非巧合——它標誌着監管對境外券商「境外牌照+境內客戶」套利模式的治理,已從2022年的「遏制增量」,正式邁入「禁止新增、清退存量」的新階段。

 中國對證券業務實行嚴格的特許經營(牌照)制度,境外各主要法域的證券監管機構同樣以「未持牌即非法」為基本監管標準。《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確立了核心規則:證券公司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方可從事承銷、保薦、經紀、融資融券等業務;該條同時明確,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承銷、保薦、經紀和融資融券業務。然而,老虎、富途、長橋的境內外相關主體均未取得中國內地證券經紀、融資融券業務許可,卻長期通過境內關聯主體、網站及移動APP,向境內投資者提供營銷推廣、開戶引流、交易指令處理、資金劃轉等服務並獲取收益。按照證監會的認定,上述行為落入「證券經紀/融資融券業務」範疇,已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三家機構的違法事實並不止於證券業務。證監會還認定其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七條、《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條,構成非法從事公募基金銷售及非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一套人馬、多重違法」的定性,意味着處罰的廣度和力度均被顯著抬高。

 在法律後果層面,《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另行處罰。證監會「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依法嚴厲處罰」的表述,正坐落於該條之上。《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則分別為另兩項違法行為提供了對應罰則。值得特別強調的是「沒收全部違法所得」這一措辭——其追溯的巨額違法所得而不僅限於利潤,這也是證券市場對此反應劇烈的根本原因。

 境外牌照為何無法為三家券商提供豁免?關鍵在於,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看的是展業行為與服務對象是否位於境內,而非機構註冊地在何處、是否持有香港或新西蘭牌照。境外牌照僅授權持牌機構在發牌法域內展業,並不構成在中國內地的經營資格。將境內客戶的開戶、下單、資金劃轉交由境外服務器處理,並不能改變「非法在境內提供證券服務」的法律本質。

 需要注意的是,三家機構目前仍處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最終處罰決定尚待作出。

 5月22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與中國證監會同步發布了《SFC 加強措施處理偽造文件、洗錢風險及開戶標準》、《致持牌法團通函——開戶及維持客戶關係的預期監控措施》兩份文件。《通函》是在 SFC 對 12 家證券經紀行的開戶做法進行核查後發出。SFC在核查中發現四類券商重大缺失:(一)開戶文件盡職審查不足;(二)開戶過程中接納可疑或偽造文件;(三)在管理與境外中介的跨境代理關係方面存在弱點;(四)客戶賬戶可能被濫用於可疑或非法交易。SFC 對賬戶被用於洗錢風險「深表關注」,並據此把核查整改擴展至全港所有持牌機構,具體要求如下:

核查/措施 對象與核心內容時限/關鍵標準

全行業內部核查

所有持牌法團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內部核查,偵測是否曾接納可疑或偽造文件開戶,並關閉涉及此類文件的賬戶(通函正文及附錄A)。盡快進行,無固定起算日

開戶核查(第1項措施)

被選定(按風險為本)的持牌法團委聘獨立外聘顧問,識別自2023年1月起曾以可疑或偽造文件開立的客戶賬戶,並查明提供文件者及監控失責者;先書面通知客戶暫停新交易(平倉、清償除外)。核查須自證監會提出要求當日起3個月內完成;識別出的賬戶一般須在6個月內關閉

不動戶核查(第2項措施)

關閉零結餘的不動(休眠)賬戶,以降低被不法分子用於非法活動的風險;須就未即時關賬的理據備存紀錄、按客戶協議提供支援、分配足夠資源處理查詢投訴。無交易及資產變動逾一段時間(不超過24個月)即列為休眠戶加強監控

新開戶措施(第3項措施)

為內地投資者新開戶時,須取得書面聲明(資金來自內地以外合法來源、未曾因可疑/偽造文件被關戶或暫停、資料變更7個營業日內通知、知悉機構可依執法或監管要求披露資料),並要求其僅以本人名義在香港持牌銀行或合資格司法管轄區銀行開立的賬戶用於結算與提存。新開戶即時適用;並須向證監會報送新開戶數目及詳情

 SFC要求開戶核查須由獨立外聘顧問(實務中多為會計師事務所)按 SFC 訂明的範圍與方法進行;關閉賬戶前須預留合理時間,讓客戶平倉並將資金轉出(盡量轉回最初入金的銀行賬戶)。若不動戶核查中識別出的賬戶同樣涉及可疑或偽造文件,則改按第 1 項措施的關戶程序處理。開戶核查與不動戶核查均須向 SFC 提交報告。

 SFC 明確提示:持牌法團(無論直接或透過關聯方、第三方服務商或境外中介)向香港境外投資者提供服務時,必須同時遵守香港及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法律與監管規定,不應從事或助長任何非法活動。《通函》更點名提示持牌法團須留意中國證監會於 2026 年 5 月 22 日聯合發出的整治通知,並警告若違反香港境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監管規定,可能構成不遵從《操守準則》第 12.1 段,並可能招致 SFC 的監管或執法行動;持牌法團必須立即向 SFC 匯報嚴重違規事項。

 本輪監管真正的殺傷力,不在於具體處罰了哪三家機構,而在於從制度層面,為跨境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這一灰色商業模式畫上了句號。

 過去十餘年,以富途、老虎為代表的互聯網券商跑通了一條高效路徑:在香港、新西蘭等地持牌,憑藉中文APP、社區化運營與低佣金策略,將境內龐大的散戶流量導流至境外開戶,交易港股與美股。此次被點名的三家機構,不過是這一模式的頭部樣本。其他同類機構同樣籠罩在監管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之下——方案明確要建立境外機構名單並持續更新,對「後續發現的其他非法跨境經營機構」適時開展檢查調查、快查快處。三張罰單,是寫給整個行業的警示函。

 《綜合整治方案》的目標是全鏈條取締、存量清退、終局關停:營銷招攬、開戶、交易指令處理、資金劃轉四個環節無一幸免;兩年集中整治期內僅允許「單向賣出、轉出資金」,期滿後境內網站、交易軟件及配套服務全面關停。這意味着所有境外券商的內地違法證券業務將被連根拔起、限期有序退場。

 把視線從制度框架落到具體的市場主體,這場整治真正牽動的,是香港的券商、銀行,以及大量僅憑內地身份在香港開戶的中國境內投資者。

 此次整治並非只針對被點名的三家機構,而是面向全行業所有境外金融機構。無論是中資券商境外子公司、港資券商、美資券商,還是為內地客戶開立證券交易賬戶的各大銀行,只要曾向中國境內投資者直接提供跨境證券、期貨、基金交易服務,均落入整治範圍。富途、老虎、長橋只是首批被樹立的典型樣本,監管已明確將建立並持續更新境外機構名單,對後續發現的其他機構逐一約談、快查快處。對香港證券業而言,這意味着長期以內地客源為重要支撐的展業模式,正迎來一次系統性的合規重估。

 真正受到約束的,是中國境內投資者這一特定群體——即僅持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或內地護照、不具備任何其他境外身份的個人。約束的邊界由投資者的身份、而非開戶地點劃定: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俗稱臨時身份證)、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各國工作簽證或就業准證、長期居留簽證、永久居民(綠卡)、投資移民簽證乃至留學生簽證的人士,均不在覆蓋範圍之內。因此,已在香港取得合法身份的內地人士,其在港券商、銀行的證券賬戶與交易並不受影響;真正需要調整的,是那些僅憑內地身份、經由境外平台遠程開戶的中國境內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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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這部分存量客戶而言,變化將分兩步落地。兩年集中整治期內,相關券商與銀行須逐步調整其在境內一端的服務方式——境內端僅保留賣出與資金轉出功能,不再支持買入與資金轉入;整治期滿後,面向內地的網站與交易軟件將全面關停,中國境內將再也無法再使用相關券商的網站與交易軟件進行交易。需要釐清的是,整治針對的是境外券商「在境內」提供服務的行為,並不涉及機構在境外一端的正常業務,但「在境內」與「在境外」的具體界定標準,仍是全行業共同面對的執行難題。也正因如此,轉投另一家境外券商或銀行並不能規避監管:同一套規則面向全行業適用,轉戶之後同樣受其約束。

 就落地節奏而言,行業整體的執行細則尚在明確之中。各持牌機構正與監管部門保持溝通,具體落地方式預計將參考大型金融機構的執行標準逐步推進;在正式細則公布之前,各機構的現有服務仍維持正常運作。這也意味着,存量客戶尚有從容處置賬戶與資產的時間窗口,無需倉促行事。

 至於市場最為關心的資產安全,結論是明確的:客戶的資金與證券並不會因罰款而受波及。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持牌制度,持牌機構的客戶資產與公司自有資產必須嚴格隔離存放;監管罰款屬於公司層面的一次性行政支出,不會動用、也不會影響客戶託管的資金與證券。中國證監會在答記者問中亦明確表示,「投資者的財產安全不受整治影響」。

 境外互聯網券商的營收,八成以上來自佣金與利息收入,中國內地存量客戶正是其交易量與保證金利息的重要基本盤。老虎證券與富途控股核心數據對比如下:


富途控股(FUTU,納斯達克)老虎證券/Up Fintech(UP•TIGR,納斯達克)
涉案境內外主體富途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及境內外關聯主體Tiger Brokers (NZ) Limited 及境內外關聯主體
客戶總資產約1.23萬億港元(2025Q4)約608億美元(2025Q1)
有資產客戶數337萬(2025Q4) 125.4萬(2025Q4)
收入結構(2024年)佣金約44.5%/利息約48.9%/其他約6.5%佣金約40.5%/利息約49%
Non-GAAP淨利率(2024年) 約37.2% 約17.9%
業務側重港股、美股交易規模領先,財富管理AUM高速增長融資融券餘額約45億美元(同比+90%),衍生品、加密貨幣彈性大
用戶與全球化非大中華區入金佔比約24%(創新高),重押港、新及全球 用戶破千萬,以新加坡為總部,約九成新客來自境外,擴張新西蘭、澳洲、美國
5月22日美股收盤股價下跌27.53%下跌25.34%

 註:客戶資產、收入結構等數據來源於2024年、2025年公開披露,量級供對照參考;富途、老虎資產口徑分別為港元、美元;股價為5月22日美股盤前波動,以正式收盤價為準。

 三家機構承壓程度各有不同:富途歷史上內地滲透率最高,受存量清退的直接衝擊最為明顯;老虎更早將總部與增量重心轉向新加坡及海外市場,緩衝相對更厚;長橋體量雖小,卻被列入首批處罰名單,恰恰印證了監管「不論大小、應查盡查」的姿態。但無論緩衝厚薄,一個結論已然清晰——靠「境內流量」驅動增長的紅利時代已經終結。

 將視線從券商移向市場,本輪整治還埋藏着一條更值得玩味的暗線:經由這些APP導入境外市場的內地資金,相當一部分流向了港股,尤其是以港股科技股為代表的成長板塊。當這股資金被要求「只賣不買、限期退場」,港股市場將直面一個現實問題:誰來承接這部分籌碼?

 內地資金進入港股,歷來有兩條路徑。一條是合法的「南向通道」即港股通,體量龐大——公開數據顯示,2024年淨流入約8000億港元,2025年進一步飆升至約1.4萬億港元,是港股名副其實的「穩定器」,且完全不受本次整治影響。另一條,正是富途、老虎等券商提供的非法「直連通道」:內地散戶繞開港股通的額度限制與准入門檻,直接在境外賬戶買賣港股、美股。本次被取締的,恰恰是後者。

 因此,本輪整治衝擊的並非港股的「大動脈」(港股通照常運轉),而是一條條「灰色毛細血管」。但毛細血管自有其特殊性:經直連通道入場的內地散戶,往往是高換手、偏好槓桿(融資融券)、熱衷打新與主題炒作的交易型資金,其交易行為高度集中於科技股、熱門中概股,以及流動性偏弱的中小盤成長股,覆蓋大模型、算力、AI硬件、AI應用等熱門賽道。在情緒驅動的板塊中,這類資金的邊際定價能力被顯著放大。本輪資金退潮真正的風險,不在於「刺破大盤泡沫」,而在於抽走了這些熱門主題中最敏感的邊際買盤與槓桿籌碼,可能放大相關個股的波動,使本就依賴「敘事+資金」支撐的高彈性板塊失去一部分助推力。

 更長期來看,整治將內地資金從「直連境外」擠回港股通等合規通道,反而會強化港股通的定價權,鞏固香港作為內地資金合法出海樞紐的地位。香港科技股的資金結構,將更多依賴機構化、長線化的南向資金,而非高波動的散戶直連熱錢——這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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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語:灰色時代的句號

 5月22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並不是一次孤立的罰單,而是一道關於跨境券商在中國內地生存空間的「制度性判決」。從《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未持牌即非法」的法律底線,到第二百零二條「沒收全部違法所得」的雷霆罰則;從2022年單部門「遏制增量」的有限治理,到八部門聯手、覆蓋外匯、反洗錢、數據、廣告全鏈條的「清退存量」——監管以個案立威、以制度收口,為眾多境外券商「境外牌照+境內客戶」的套利模式畫下了清晰的句號。(作者 閆明誠 羅柳斌)

 (本文為基於公開信息的分析評論,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處罰相關表述均以「擬處罰/事先告知」為準,最終以監管正式決定為準;文中市場數據截至公開報道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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